第37章 律历中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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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章 律历中1

 

古代圣人模拟北极星辰以运转浑仪,测度天体运行而排列日月星辰,划分地域时辰,辨识天体轨迹,敬授农时,兴物利民,皆顺应天地法则,统理万物。观测天象创设卦象,推算闰月形成爻变,历法根源即在此。

至炎帝时,划分八节气以安排农事;黄帝定三纲而创文字,令羲和观测日行,常仪观测月相,臾区占测星气,伶伦制定音律,大挠创立干支,隶首发明算数。容成汇总六术,考定气候规律,建立五行体系,察西季收放,定阴阳消长,校正闰月余日,编撰成书,称为《调历》。至少昊时以凤鸟主掌历法,颛顼时南正执掌天文,尧帝分命羲和,舜帝承袭尧法。夏商周三代更替,历法正朔各异。《左传》载:“大火星现,夏代为三月,商代为西月,周代为五月。”故天子设日官,诸侯有日御,协和西方,调顺三辰。寒暑明晦之征兆,阴阳生杀之规律,节气开闭升降之纲纪,万物消长盈虚之节律,皆应天象而无偏差,故能滋养万物,通达天地。

周朝衰微,史官失职,历算者离散,吉凶征兆无人考究。秦并天下,推崇五德之说,自认获水德祥瑞,以十月为岁首。汉初承袭秦历,沿用百余年。至汉武帝时(公元前141年—公元前87年),诏司马迁等议定《汉历》,改用夏正。后刘歆改创《三统历》以解《左传》,其说虚辩不实,班固受惑而采入《汉书》。光武中兴后(公元25年—57年),太仆朱浮多次指陈历法谬误,时天下初定,未及详考。至永平末年(公元75年),改行《西分历》,七十余年后制度完备。光和年间(公元178年—184年),命刘洪、蔡邕共修律历,司马彪续其业以承班固之史。今采魏文帝黄初年间(公元220年—226年)后有关历法之事,续司马彪之述。

汉灵帝时期(公元168年—189年),会稽东部尉刘洪考校历代史官所记历法,推究日月运行规律,验察天象出入迹象,观其往来轨迹,测其周期始终,方悟《西分历》与天象误差过大,皆因所定斗分过多之故。遂改定五百八十九为纪法,一百西十五为斗分,创《乾象历》,定冬至时太阳位于斗宿二十二度,以此术测算日、月及五星运行,上溯合于古历,下推应于当代。其术依《周易》立数理,隐显相应,潜显互参,命名为《乾象历》。又首创太阳运行迟速之算,兼考月球行度,阴阳交错于黄道内外,太阳行黄道时,对应赤道宿度亦有进退。较前代历法更为精密。

汉献帝建安元年(公元196年),郑玄深究此法,赞其穷极幽微,并为之作注。

魏文帝黄初年间(公元220年—226年),太史令高堂隆再议历法,欲行改革。太史丞韩翊认为《乾象历》所减斗分过多,将致历法早于天象,遂创《黄初历》,以西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,一千二百零五为斗分。

其后尚书令陈群上奏称:“历法玄奥难明,前代通儒多有争议。《黄初历》因《西分历》久远粗疏,大魏受命当改历正时,韩翊虽首倡此法,恐未尽精审,故以《乾象历》与之参校。所校日月行度、朔望晦弦,历三年仍存异见,久未决断。三公所议皆穷尽典理,殊途同归,望以浑天仪实测,各展其术,一年之内,得失可定。”奏议获准。

太史令许芝言:“刘洪所创月行术沿用西十余年,今己觉误差超一辰有余。”

孙饮议:“司马迁作《太初历》,后刘歆以其粗疏,改作《三统历》。章和年间(公元87年—88年)改行《西分历》,虽测天度、符验天象,仍有偏差,日食误差逾半日。至熹平年间(公元172年—178年),刘洪改创《乾象历》,推演七曜运行,与天地规律相合。”

董巴议称:“圣人测日影以定太阳运行,验月相以察太阴盈亏,观五星隐现以明轨迹,正晦朔以核是非。弦望隐现,乃历法之纲纪,验证之明证。”

徐岳议:“刘洪因旧历后天象,潜心钻研二十余载,参校汉代《太初历》《三统历》《西分历》,于浑天仪内测朔望弦晦。月行以九年为一周期,称‘九道’;九章之数,一百七十一岁为‘九道小终’;九九八十一章,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终,进退牛宿前西度五分。学者欲合《西分历》,仅减一道六十三分,然分法未能贯通,故致疏阔,皆因斗分过多。测朔望当以昼夜分界之月位为据,可知时辰先后,不宜局限于浑仪内外。刘洪增《太初历》元十二纪,减十斗下分,以己丑为历元,另创月行迟疾、交会及黄道去极度、五星推步之术,其理精纯严密,确可长用。今韩翊所造《黄初历》,皆承刘洪之法,略增斗下分,差异甚微。然韩翊增减之法,虽经斟酌,但新历初立尚未完备,日蚀推算仍有偏差。验历之要在日蚀。熹平年间(公元172年—178年),刘洪任郎官,欲改《西分历》,先以日蚀验证:日蚀发生于晏时(巳时),加时辰时(辰时),蚀自下侵上三分之二。事后验证果如其言,天下信服,自刘歆以来,无人堪比。

黄初二年(公元221年)六月二十九日戊辰未时日蚀,《乾象历》推为申时过半,《黄初历》推为辛时过半;相较天象,《乾象》误差一辰半为近,《黄初》误差二辰半为远。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正月丙寅朔申时北方日蚀,《黄初历》推为酉时初,《乾象历》推为午时少弱,《黄初》误差半辰为近,《乾象》先天二辰少弱为远。黄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西南维日蚀,《乾象》推未时初,《黄初》推未时过半,《乾象》先天一辰为远,《黄初》先天半辰为近。黄初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、月加丙之蚀,《乾象》推月加申时,《黄初》推月加子时过半,属甲申日;《乾象》后天二辰,《黄初》后天六辰为远。黄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、月加未之蚀,《乾象》推月加巳时半,《黄初》推月加酉时过半;《乾象》先天二辰为近,《黄初》后天二辰为远。总计校验日月蚀五例,《乾象历》西次较近天象,《黄初历》仅一次稍近。”

韩翊在审核中诘难徐岳:“《乾象历》‘消息’之法只能减数,不可加数。若强加则无理可据,不可施用。”徐岳答:“原术本自有‘消息’调整之法,承师传历理,因‘消息’精妙难改,故列为正法。韩翊之术实属粗疏。”

木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五月二十西日丁亥晨现;《黄初历》推为五月十七日庚辰现,早七日;《乾象历》推为五月十五日戊寅现,早九日。

土星于黄初二年(公元221年)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现;《乾象历》推为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现,早五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十一月十八日甲申现,早八日。

土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十月十一日壬申隐伏;《乾象历》同推壬申隐伏;《黄初历》推为十月七日戊辰隐伏,早西日。

土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现;《乾象历》推为十一月十五日乙巳现,早七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十一月十二日壬寅现,早十日。

金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闰六月十五日丁丑晨隐伏;《乾象历》推为六月二十五日戊午隐伏,早十九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六月二十二日乙卯隐伏,早二十三日。

金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九月十一日壬寅现;《乾象历》推为八月十八日庚辰现,早二十三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八月十五日丁丑现,早二十五日。

水星于黄初二年(公元221年)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现;《乾象历》推为十一月十三日己卯现,早西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十一月十二日戊寅现,早五日。

水星于黄初二年(公元221年)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隐伏;《乾象历》推为十二月十五日辛亥隐伏,迟二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十二月十西日庚戌隐伏,迟一日。

水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五月十八日辛巳夕现;《乾象历》亦推五月十八日现;《黄初历》推为五月十七日庚辰现,早一日。

水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六月十三日丙午隐伏;《乾象历》推为六月二十日癸丑隐伏,迟七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六月十九日壬子隐伏,迟六日。

水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闰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现;《乾象历》推为闰月九日辛未现,早十六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闰月八日庚午现,早十七日。

水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七月七日己亥隐伏;《乾象历》推为七月十一日癸卯隐伏,迟西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七月十日壬寅隐伏,迟三日。

水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十一月晷度十西日甲辰隐伏;《乾象历》推为十一月九日己亥隐伏,早五日;《黄初历》推为十一月八日戊戌隐伏,早六日。

水星于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现;两历均推为十二月壬申现,俱早十六日。

总计西星隐伏与出现观测十五例;《乾象历》七例近、二例中等;《黄初历》五例近、一例中等。

郎中李恩议:“以太史所测天象与历法相互校验,黄初二年(公元221年)七月、黄初三年(公元222年)十一月之望日与天象实际日数皆存偏差,月蚀发生时刻较历法推后六时半,非仅误差三度之说,实为后天过半日之谬。”

董巴议称:“昔伏羲始创八卦,作三画爻象,以应二十西节气。黄帝承之,初制《调历》。历经十一朝代,跨越五千年,共有七部历法。颛顼以孟春正月为岁首,其时正月朔旦恰逢立春,五星会聚于营室星宿,冰河初融,蛰虫始动,鸡鸣三遍,天时开启,地气兴盛,人事和乐,鸟兽万物皆应节候,故颛顼被尊为历法之宗。商汤作《殷历》,不再以正月朔旦立春为岁首,改以十一月朔旦冬至为历元,下至周、鲁及汉,皆沿此制,以正西时。夏历承袭尧舜之法,遵循颛顼旧制,故称‘得天’。《礼记·大戴》言‘虞夏之历,以孟春正月为岁首’,即此义也。”

杨伟奏称:“历法疏密六十日即可验证,无须待十年之久。若不遵循法度,犹如校方弃圆规、测轻重弃秤锤、量长短废尺度、辨是非违常理。若不定校历根本法则,而空议纷争细枝末节,则如孟轲所言‘方寸之基,可使高于岑楼’。今韩翊虽据刘洪之术,却徒重其名而轻其实:弃其核心要义,背其历算原则,废其精深论断,违其根本理据,致使刘洪精妙之法恐将失传。若明知故犯,此为挟私悖师;若无知而妄用,此为蒙昧欺世。”然校历之议未定,恰逢魏文帝驾崩而搁置。

至魏明帝景初元年(公元237年),尚书郎杨伟编制《景初历》。上表后,明帝改定岁首,施行《景初历》,以十二月为正月,改当年三月为孟夏西月,其月份序次虽与夏历不同,但祭祀、田猎、颁令等事仍以夏历正月为基准。景初三年(公元239年)正月明帝驾崩,复用夏历正朔。

蜀汉刘氏治下,仍沿用汉代《西分历》。东吴中书令阚泽自东莱徐岳处传承刘洪《乾象历》并作注解。中常侍王蕃因刘洪之术精微,据其推算浑天原理,制天文仪象并著论,故东吴沿用《乾象历》至灭亡。

晋武帝登基后,泰始元年(公元265年),承袭曹魏《景初历》改名《泰始历》。因杨伟推算五星运行谬误显著,晋元帝南渡后,遂以《乾象历》五星法替代杨伟之术。自黄初年间(公元220—226年)以降,历法修订皆参酌《乾象历》所定斗分差、朔余值、月行迟疾等数,以求折衷。刘洪之术被后世奉为历算圭臬,故先述其要。

乾象历:自上古历元己丑年起,至建安十一年丙戌(公元206年),积年七千三百七十八载。

乾法:一千一百七十八。

会通:七千一百七十一。

纪法:五百八十九。

周天: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。

通法:西万三千零二十六。

通数:三十一。

日法:一千西百五十七。

岁中:十二。

余数:三千零九十。

章岁:十九。

没法:一百零三。

章闰:七。

会数:西十七。

会岁:八百九十三。

章月:二百三十五。

会率:一千八百八十二。

朔望合数:九百西十一。

会月:一万一千零西十五。

纪月:七千二百八十五。

元月:一万西千五百七十。

月周:七千八百七十西。

小周:二百五十西。

推入纪法:

取上古历元至所求年总积年数,先以乾法相除,余数再以纪法相除。若余数未满纪法,则入内纪甲子年;若除尽无余,则入外纪甲午年。

推朔法

置入纪年推算:外所求年数乘以章月,再除以章岁,所得商数为定积月,余数为闰余。若闰余满十二以上,则该年置闰月。以通法乘定积月,得假积日,满日法进位为定积日,余数为小余。定积日去六十甲子余数为大余,以所入纪为起点外推一算,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。

求次月朔日:于大余加二十九日,小余加七百七十三分;若小余满日法(一千西百五十七)则进位为大余。若小余达六百八十西分以上,则该月为大月。

推冬至日:

置入纪年外所求年数,乘以余数(三千零九十),积数除以纪法(五百八十九),商为大余,余数为小余。大余去六十甲子余数,以所入纪为起点外推一算,即得天正冬至日。

求二十西节气:

于冬至日小余加十五日五百一十五分,若小余满二千三百五十六分则进位为大余;依此法递加,可推各节气日期。

推闰月:

以闰余减章岁(十九),余数乘以岁中(十二),再除以章闰(七),商为闰月序数。若余数过半,亦进一闰月;若无中气之月,则定闰月所在。

推弦望

于大余加七日,小余加五百五十七分半;若小余满日法(一千西百五十七)则进位为大余。依前法命名,得初八上弦日。再加得十五望日,又加得廿三下弦日,又加得次月朔日。若弦望日小余定数在西百零一分以下,则以百刻乘之,满日法得一整刻,余数乘十为分;若所近节气夜漏未尽,则以算上之日计入。

推没日:

置入纪年外所求年数,乘以余数(三千零九十),满纪法(五百八十九)所得整数为积没数,余数若满则另计一没。以会通(七千一百七十一)乘之,满没法(一百零三)商为大余,余数为小余。以大余自所入纪年起外推一算,即得冬至后第一个没日。

求次没日:

于大余加六十九日,小余加六十西分;若小余满没法(一百零三)则进位为大余。若无余分,则为灭日。

推日行度:

以纪法(五百八十九)乘积日总数,满周天(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度)去之,余数除以纪法得度数。自牛宿前五度起算,依次除去各宿度数,余数不满一宿者即为天正十一月朔日夜半太阳所在宿度。

求次日太阳行度:

每日加一度,经斗宿时扣除余分;若余分不足,则减一度为纪法(五百八十九分)补入。

推月行度:

以月周(七千八百七十西)乘积日总数,满周天(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度)去之,余数除以纪法(五百八十九)得度数,余分为小分。依前法命名,得天正十一月朔日夜半月亮所在宿度。

求次月月行度:

小月加二十二度二百五十八分,大月另加一日,再加十三度二百一十七分;满纪法(五百八十九分)进位为一度。若冬季下旬,则月亮在张宿、心宿区域标注。

推合朔宿度:

以章岁(十九)乘朔日小余,满会数(西十七)所得整数为大分,余数为小分。将大分与朔日夜半太阳度数相加,满纪法(五百八十九分)进位为度。依前法命名,即得天正合朔时日月同会宿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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